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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办理规范
时间:2023-12-25    来源:玉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作者:玉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点击:3654

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办理规范


一、办理原则

(一)残疾人证办理不受户籍地限制。残疾人证新办、换领、迁移、挂失补办、注销、残疾类别/等级变更等6项事项实现异地办理,申请人可在经常居住地向当地县级残联提出办理申请,除提交县级残联要求的证明材料和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二)经常居住地属地管理与服务。残疾人向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提交残疾人证“跨省通办”申请,经常居住地残联除要求申请人提交当地有效居住证外,申请、受理、残疾评定与公示等环节均参照经常居住地残疾人证核发流程与要求进行管理与服务。残疾人证“跨省通办”申请人应遵照经常居住地残疾人证管理有关要求,提交材料并按要求进行残疾评定。


二、申请材料目录

(一)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监护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申请智力、精神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时须提供)。

(四)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五)经常居住地残联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事项及流程

(一)残疾人证新办

1.申请

申请人或监护人通过现场或网上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选择申请残疾类别。申请智力、精神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残疾人证注销未满一年的,原则上不得重新申请。

2.受理

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信息及相关材料。核实无误,为申请人指定残疾评定机构,同时现场告知或通过系统反馈告知申请人到指定残疾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各省(区、市)残联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受理“跨省通办”残疾人证新办的相关要求。

3.残疾评定

申请人到经常居住地指定的机构进行残疾评定。申请人对经常居住地残疾评定机构所作出的评定结论有异议的,按照经常居住地残疾人证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评。评定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个人承担。经常居住地、户籍地对减免评定费用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4.经常居住地公示

残疾评定结论认定申请人符合残疾标准的,由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组织进行公示。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公示完成后,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工作人员将公示结果录入系统。公示无异议的,相关材料流转到申请人户籍地县级残联。

5.户籍地审批、制证

户籍地县级残联工作人员登录系统,确认申请人残疾人证办理属于其权限范围后,审核申请人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表、监护人证明、残疾评定结论、公示结果等相关信息。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打印制作残疾人证。户籍地县级残联确认申请人残疾人证办理不在其权限范围的,退回经常居住地残联。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联系申请人,重新确定办理权限残联。

6.残疾人证发放

户籍地县级残联打印制作残疾人证后,通过快递方式,将残疾人证邮寄到申请人指定地点。


(二)残疾人证换领

1.到期换证。残疾人证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满9年后残疾人可申请换领新的残疾人证。申请到期换领新证的持证残疾人,可通过现场或网上提出到期换证申请。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工作人员受理并审核。

凡2018年以前通过目测评定核发的残疾人证,到期换发须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残疾人证到期换发时,经常居住地残联认为持证残疾人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残疾类别/等级与残疾人证不符的,可要求申请人到指定残疾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组织对残疾评定结论等进行公示。户籍地县级残联根据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情况进行审核,注销残疾人证或换发新的残疾人证。

到期换发的新残疾人证,其有效期起始日期以户籍地残联核发日期为准。

2.残损换新。残疾人证残损影响使用,可到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申请办理残损换新。残损换新申请人可通过现场或网上提出申请。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工作人员受理。户籍地县级残联审核通过后,打印制作新的残疾人证。

残损换发的新残疾人证,其有效期起始日期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3.资料更新换证。残疾人证有关内容(除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外)发生变化,需要更新的,持证残疾人可通过现场或网上提出申请。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工作人员受理。户籍地县级残联审核通过后,打印制作新的残疾人证。


(三)残疾人证迁移

持证残疾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申请人可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或新的户口簿,通过现场或网上提出申请,上传相关迁移证明材料。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工作人员受理。迁入地县级残联审核通过后,打印制作新的残疾人证。

迁入地县级残联依据户籍迁移证明或残疾人新的户口簿,通过系统向残疾人原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发出残疾人证迁移通知,残疾人原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将该残疾人的办证申请表、评定表、监护人证明、公示材料等档案材料电子文档上传发送至迁入地县级残联,所有残疾人证办理的原始档案材料由原户籍地县级残联负责保管。

凡2018年以前通过目测评定核发的残疾人证办理迁移的,办结迁入后,须重新进行残疾评定。迁入地县级残联认为持证残疾人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残疾类别/等级与残疾人证不符的,办结迁入后,可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通过“残疾类别/等级变更”进行残疾评定(具体流程参见本规范“(六)残疾类别/等级变更”)。

户口迁移超过半年不办理残疾人证迁移的,原发证残联经核实后可在系统中标注为冻结状态。户口迁移超过一年仍不办理残疾人证迁移的,原发证残联经核实后可注销该残疾人证。


(四)残疾人证挂失补办

持证残疾人申请挂失补办残疾人证,可通过现场或网上提出申请,上传相关材料。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工作人员受理。户籍地县级残联审核通过后,打印制作新的残疾人证。


(五)残疾人证注销

1.注销残疾人证。持证残疾人申请注销残疾人证,可通过现场或网上提出申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工作人员受理。户籍地县级残联审核通过后,在系统中标注残疾人证注销。

2.注销部分残疾类别。持证残疾人申请注销残疾人证所记载的部分残疾类别,可通过现场或网上提出申请,上传相关材料。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工作人员受理。户籍地县级残联审核通过后,打印制作新的残疾人证。


(六)残疾类别/等级变更

持证残疾人申请残疾类别/等级变更的,可通过现场或网上提出申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工作人员受理并审核。申请人到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指定的残疾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后,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组织进行公示。户籍地县级残联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打印制作新的残疾人证。

残疾类别/等级变更的受理条件及办理流程同“跨省通办”残疾人证新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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